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 尘肺病
1.矽肺 |
2.煤工尘肺 |
3.石墨尘肺 |
4.碳黑尘肺 |
5.石棉肺 |
6.滑石尘肺 |
7.水泥尘肺 |
8.云母尘肺 |
9.陶工尘肺 |
10.铝尘肺 |
11.电焊工尘肺 |
12.铸工尘肺 |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6.硬金属肺病 |
1.接触性皮炎 |
2.光接触性皮炎 |
3.电光性皮炎 |
4.黑变病 |
5.痤疮 |
6.溃疡 |
7.化学性皮肤灼伤 |
8.白斑 |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
1.化学性眼部灼伤 |
2.电光性眼炎 |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四乙基铅) |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
5.铍病 |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
12.砷化氢中毒 |
13.氯气中毒 |
14.二氧化硫中毒 |
15.光气中毒 |
16.氨中毒 |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
19.一氧化碳中毒 |
20.二硫化碳中毒 |
21.硫化氢中毒 |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
25.四乙基铅中毒 |
26.有机锡中毒 |
27.羰基镍中毒 |
28.苯中毒 |
29.甲苯中毒 |
30.二甲苯中毒 |
31.正己烷中毒 |
32.汽油中毒 |
33.一甲胺中毒 |
34.二氯乙烷中毒 |
35.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
36.四氯化碳中毒 |
37.氯乙烯中毒 |
38.三氯乙烯中毒 |
39.氯丙烯中毒 |
40.氯丁二烯中毒 |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
42.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
43.甲醇中毒 |
44.酚中毒 |
45.五氯酚(钠)中毒 |
46.甲醛中毒 |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
48.丙烯酰胺中毒 |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50.有机磷中毒 |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
52.杀虫脒中毒 |
53.溴甲烷中毒 |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
56.溴丙烷中毒 |
57.碘甲烷中毒 |
58.氯乙酸中毒 |
59.环氧乙烷中毒 |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
1.中暑 |
2.减压病 |
3.高原病 |
4.航空病 |
5.手臂振动病 |
6.冻伤 |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
4.内照射放射病 |
5.放射性皮肤疾病 |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
7.放射性骨损伤 |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
9.放射性性腺疾病 |
10.放射复合伤 |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
1.炭疽 |
2.森林脑炎 |
3.布鲁氏菌病 |
4.莱姆病 |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
3.苯所致白血病 |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1.金属烟热 |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
1. 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必须)
2. 劳动关系证明(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劳动合同、人社局的参保证明、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法院判决书等);(必须)
3.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必须)
4.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7.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1、2、3为必须具备的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1. 单位介绍信应包括劳动者身份、在岗时间、岗位、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单位电话、单位统一信用代码。模板见附件。
(模板1)
职业病诊断介绍信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兹介绍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到贵院进行职业病诊断。
该职工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位从事 工作,接触 危害因素。
诊断机构: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301号华能大厦一楼
受理部门:中毒办业务受理室 电话:61929178
职业病诊断介绍信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兹介绍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到贵院进行职业病诊断。其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如下:
接害工作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工作岗位、工种 |
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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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中毒办业务受理室 电话:61929178
(二)职业病诊断流程图:

1. 一张介绍信对应诊断一种职业病,如需诊断多种职业病,请开具多张介绍信。
2. 职业性尘肺病诊断中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需明确详细的粉尘性质。
例如:①矽尘 ②煤尘(煤矽尘)③石墨粉尘 ④炭黑粉尘 ⑤石棉粉尘 ⑥滑石粉尘 ⑦水泥粉尘 ⑧云母粉尘 ⑨陶土粉尘 ⑩铝尘 ⑪电焊烟尘 ⑫铸造粉尘 ⑬有机粉尘 ⑭其他粉尘(如玻璃棉粉尘)。
3.职业性化学性中毒诊断的劳动者:
(1)需提供该劳动者就诊的相关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
(2)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者需提供事件发生情况说明、现场处理情况说明。
(3)职业性慢性化学性中毒者,需提供从接触此危害因素开始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介绍信,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内容涵盖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仲裁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调查,出具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的证明。
5.除职业性尘肺诊断外,其他职业病诊断均需住院。(住院预约电话:023-61929131)
1. 提供涉核评残介绍信、评残登记申请表、相关的体检资料,到职业病诊断业务受理室进行受理登记。
2. 携带登记人员交予的资料袋到门诊一楼挂职业病科专家号,到二楼职业病专家门诊诊疗,并将资料袋交职业病科专家,根据专家建议完善相关检查。
3. 中毒办将评残结果交到职业病诊断业务受理室,受理室通知评残者到当地开具介绍信的单位领取结果,同时将评残结果邮寄给开具介绍信单位。
1.电话:61929178
2.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301号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外,华能大厦一楼(大石路公交车站天桥旁)。
3.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4. 涉核评残及工伤等级鉴定时间:每周二、四 8:00-11:00(节假日除外)
模板电子版请点击附件下载。